国家税务总局、商务部近日发出通知,规定自3月1日起,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右表中有七种情况之一的,出口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免税。
两部门明确表示,所有从事右表业务并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企业,一旦发现业务已退(免)税,未退(免)税将不予处理。骗取出口退税的,税务机关追回骗取的退税,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;经省级以上(含省级)税务机关批准,停止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。停止出口退税期间,企业经营、委托或者代理出口的,不得办理出口退税(免税)税。
1.出口企业以自营的名义出口,但不承担出口商品的质量、结算或退税风险的,即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不承担外部索赔责任(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除外);的结算责任除外);因出口退税信息、文件等问题不承担退税责任。
2.出口企业以自营的名义出口,本质上以企业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(或企业、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)的名义完成。
3.海关检查后,出口企业或委托货运代理承运人修改货物名称和规格(其他运输方式以承运人交付给发货人的运输文件为准),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相关内容不一致。
4.出口企业应当向货运代理公司提交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、出口汇票等出口退税(免税)文件,报关银行委托合同、报关银行或外国进口商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(提供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)。
5.出口企业以自营的名义出口,同批货物出口不仅签订购买合同,还签订代理出口合同(或协议)。
6.出口企业未实质性参与出口经营活动,接受并从事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,但仍以自营的名义出口。
7.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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