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区、县财政部门(以下简称审批机关)批准,申请设立的代理机子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,并取得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。
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报税业务。第七条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标准代理记账机构具备条件:
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簿记业务。第七条除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1)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员工3人以上;
(2)会计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(3)有固定的办公空间;
(4)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健全。
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机构,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会计资格,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。
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,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
1.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;
2.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;
3.机构的协议或章程;协议或章程应当规定:机构名称、地址、经营范围、公司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、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生产方式、内部机构的权力和议事规则、解散和清算方式;
4.会计业务负责人情况表及身份证明、会计资格证书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5.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员工情况表及身份证明、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6.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;
7.会计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;会计业务规范应包括职业道德、业务操作流程、业务质量控制规范、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。
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、《企业财务通则》、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》和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》的规定,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办法。
8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审批通知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,供审批机关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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